心仪的瑜伽私教中途离职,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3 13:11:00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栾海明 通讯员 李文筱

消费者心仪的瑜伽私教老师中途离职,不愿接受瑜伽馆为其更换老师,能否要求瑜伽馆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法官侯娅民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2024年1月6日,宋某在某瑜伽馆试课后,与瑜伽馆经营者李某微信沟通购买私教课,李某向宋某发送私教课程价目表,双方经过磋商约定6000元购买20节私教课加赠送1节共计21节私教课,宋某称“那我报姜老师的私教吧,6000,21节课哈。”李某回复“好的。”当日,宋某向李某转账6000元。后宋某在该瑜伽馆由姜老师授课12节。后因姜老师离职,宋某以私教课老师更换为由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款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宋某主张因姜老师的授课方式能够有针对性地缓解其腰部不适,故其报名该馆体态调整私教课,并明确指定让私教姜老师为其上课,现更换私教无法实现其目的,遂将某瑜伽馆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瑜伽私教课程费2400元。

某瑜伽馆辩称,其于2024年1月6日与宋某约定的私教课程,有效期为6个月,到期后馆里本着服务至上的态度让原告继续上课,2024年7月26日姜老师离职后,为原告安排了馆里最好的私教遭到原告拒绝,原告同意有效期及课程不予退款后才缴的费,故不同意退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退还原告剩余课程费?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宋某虽未提交双方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但结合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法院可认定宋某在某瑜伽馆花费6000元购买姜老师的20节私教课加赠送1节私教课,某瑜伽馆为其提供私教课程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宋某已按约定交纳了服务费用,某瑜伽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培训服务。因授课老师离职,宋某主张退还剩余款项。本案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具有强制履行的可能性,宋某有权要求退费。关于退费金额,某瑜伽馆主张有效期六个月已届满,不应退还费用。宋某共缴纳服务费用6000元包含21节私教课费用(其中1节为赠课),某瑜伽馆应当提供同等价值的服务,宋某仅上过12节私教课,某瑜伽馆主张期限届满不予退费有失公允。经计算,某瑜伽馆应退还宋某瑜伽私教课程费2400元(6000元/20*8)。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某瑜伽馆退还宋某瑜伽私教课程费24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当前,为了追求体态健康、健身效果等,不少消费者会到瑜伽馆、健身房以预付费形式购买私教服务。本案原告订立私教服务课程的目的在于在其指定私教指导下练习调整体态,原告与瑜伽馆经营者通过微信沟通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原告依约交纳了相关费用,瑜伽馆则应按照双方约定提供相关服务。案涉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重在消费者对课程的体验和效果,具有充分信赖所指定私教老师专业能力、素质和服务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故指定私教离职后原告有权要求退还未消费的课程费用,法院对此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