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完善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2 09:29:00    

【来源:大洋网】

大洋网讯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简称《意见》)及政策解读,进一步促进港澳台人员在广东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优化人才养老保障机制。《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意见》明确,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在广东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可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同时,最后参保地在广东省,但在广东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港澳台居民,也可自愿选择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意见》自2025年3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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