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市公积金最新通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4 10:16:00    

近日,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阶段性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阶段性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普惠民生、提振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构建租购并举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阶段性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延长购房提取时限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5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支持父母子女共济偿还住房贷款

缴存人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资金不足的,可提取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三、用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缴存人自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之日起5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用于缴纳契税

缴存人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契税。


五、用于支付物业费

缴存人取得物业费发票当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物业费,每年可提取一次,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


六、支持适老化改造

缴存人父母有1人年龄超过70周岁(含)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父母住房适老化改造,提取额不超过5万元。


七、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单身职工提取额度从12000元/年提高至18000元/年。


八、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家庭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借款人家庭有2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九、降低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购买二手住房,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由现行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20%;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由现行不低于50%调整为30%。

商转公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变,按原比例执行。


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人家庭只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经认定为首套房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上述阶段性优化政策自2025年4月15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资金出现流动性不足等情况,由你中心适时调整。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



来源: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